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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當性要求莫兒戲 買賣雙方均有責

    一、糾紛概要

    投資者李先生于2018年10月在某證券公司認購了10萬元A資產管理產品。李先生認為該證券公司不僅在產品銷售過程中沒有告知其是凈值型產品,而且也沒有對他進行任何風險評估。后因該產品凈值下跌,李先生產生較大投資損失,在與證券公司溝通無果后,遂于2020年8月向中證資本市場法律服務中心申請調解,要求證券公司賠償損失。

    二、爭議焦點

    本糾紛爭議焦點在于雙方有沒有盡到適當性義務。李先生認為責任在證券公司,應當賠償自己損失。而證券公司認為:工作人員在介紹產品時,已明確說明該產品為公司發行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李先生在購買該產品時,工作人員進行了風險揭示并了解客戶風險等級;李先生曾在4個月時間內盈利超過4%,并按凈值進行了贖回,說明其明確知曉該產品為凈值型產品,后期客戶再次自主進行了申購;公司認為李先生要求賠償的原因不是公司適當性問題,而是產品業績與李先生預期存在差距。

    三、調解過程

    中證資本市場法律服務中心受理該起糾紛后,迅速組織雙方選定調解員進行調解。調解員首先通過背對背溝通對雙方陳述和相關記錄進行分析辨別,對基本事實進行了認定:

    (一)投資者本人提供的《客戶投資風險承受能力測試》顯示只有客戶簽字,具體測試內容沒有作答;而公司留存的版本則內容齊全。再加上雙方陳述,可以認定李先生當時僅是簽字而沒有親自測試,測試內容由營業部工作人員代為填寫。

    (二)李先生于2018年10月前往該證券公司現場開戶,開戶后自行認購A產品10萬元,2019年2月自行贖回該產品,期間盈利4.015%;2019年3月,李某通過互聯網客戶端又自行認購該產品10.4萬元,并一直持有。根據以上情形認定,李先生知悉該產品凈值型產品屬性。

    認定基本事實以后,調解員明確指出雙方存在的問題,并對雙方進行了耐心調解。證券公司在銷售產品時,未嚴格遵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和實施指引有關規定,應承擔相應過錯責任。李先生對自身風險承受能力應有相應的認識,不重視風險測評,在空白測評簽字,也存在明顯過錯。

    經過耐心調解,雙方都認識到自身錯誤,公司愿承擔部分損失,并承諾在開放期內協助客戶進行產品轉讓,李先生也同意這一解決方案。在調解員反復溝通后,雙方都接受了以調解前一交易日產品凈值計算的虧損額減去李先生前期分紅等投資所得,再由雙方按過錯比例承擔的補償方案。最終,雙方簽署調解協議,糾紛得到妥善解決。

    四、案例啟示

    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已經是我國資本市場的一項基礎制度。中國證券業協會早在2012年就發布了《證券公司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指引》。由證監會制定,2017年7月起施行的《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對機構的適當性管理義務作了更為詳盡的規定。2019年12月修訂、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八十八條明確規定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相關內容,這也是投資者適當性管理首次出現在證券法中,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有了法律層面的制度保障。

    證券公司在業務開展過程中,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對投資者和相關產品、服務進行全面評估,向投資者如實告知投資產品和服務的潛在風險,將合適的產品和服務提供給合適的投資者。而投資者在購買產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時侯,也應當按照要求如實提供相關信息,購買適合自己的產品和服務。

    (來源:中證資本市場法律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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